公安情报的对抗属性从本质上是由“警察和罪犯”的对抗、冲突形成的。每条公安情报的产生都会涉及相互对抗的博弈主体。在“警察和罪犯”的博弈中,警察要依据既有的情报信息做出最优决策以获取最大收益(最小成本最短时间侦破案件),情报信息工作为决策行动提供支持和参考。博弈人的情报能力(即获取、处理、分析和利用情报的能力)也影响着博弈的均衡结果。博弈原理为公安情报学学科提供了基本的立论依据,并丰富和扩展了学科的研究领域,如最优行动策略研究、决策支持系统、情报与反情报策略等。情报的效用属性决定了博弈参与人在博弈中的利益得失,因而情报质量评估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国际刑警组织设计了矩阵评估法对情报来源的可靠性和情报可信度进行审计以提高决策行动的成效。纳什均衡、囚徒困境模型、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理论也开始运用到解决警务资源配置、巡逻路径、治安防控等实际问题中。
事实上,早在2500
多年前,《孙子兵法》就用“知彼知己,百战不殆”、“明
君贤将,所以动而胜人,成功出于众者,先知也”概括了情报、决策与博弈关系的深邃思想。情报其实质是对抗或竞争双方在博弈中产生的对己方决策有效的信息,它的价值在于为博弈人形成最优行动策略提供支持和保障。正因为如此,有学者指出“情报学不应当起源于文献学和图书馆学,而应当是起源于军事学和谋略学”[2]
(包昌火、李艳,2007
),这种定位富有现实意义。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博弈原理揭示了公安情报的基本属性和价值,指引着公安情报学的发展方向,它是公安情报学的核心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