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立法依据的基本准则。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等几个方面。 1、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其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复婚自由的内容。 结婚自由 是指有婚姻行为能力而无配偶的公民依法享有与异性公民缔结婚姻关系的自主权。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主、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实施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干涉。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只要建立了感情,自愿组织家庭,符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就可以登记结婚。 离婚自由 是指已婚的公民都有与自己的配偶解除婚姻关系的自主权。已婚的公民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感情破裂、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一方或双方都有自愿选择离异的权利。
复婚自由 是指离异后的男女双方,再经复婚登记后、重新恢复夫妻关系的一种权利。 2、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的内容是:(一)男女双方在结婚和离婚问题上的权利义务平等;(二)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三)夫妻之间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四)夫妻双方在赡养各方老人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五)父母在抚养和教育子女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平等;(六)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性;(七)兄弟姐妹等一切男性和女性的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利义务平等。 3、一夫一妻制原则 一夫一妻不仅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含义就是所有的适龄公民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且已有配偶的公民在离婚或丧偶前不允许再结婚,反对一切公开或隐蔽的婚外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