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学科总存在着引导本学科各研究领域发展的、具有普遍意义和基础性的原则和思想,我们称这些原则和思想为基本原理。公安情报学作为一个新兴的公安学科分支,是否存在指导本学科各领域研究方向发展的基本原理?进一步而论,公安情报学是否具有区别其他学科的理论“硬核”,而能够成为一门科学而严谨的学科?当我们检视公安情报实践工作,并对公安情报的属性、特征、作用及其运动规律进行解析时,发现这样的原理是存在的,它们一直支撑着公安情报学的发展。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原理部分是来自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理论供给,这体现了公安情报学其跨学科综合交叉性的特点。本文尝试性地归纳和探讨了公安情报学的博弈原理、关联原理、还原原理、监控原理,以期形成公安情报学自身的学科规范。
一、博弈原理
公安情报[①]
具有对抗性、效用性、时效性等基本属性,这些属性是由公安情报生成过程的特征、功能和规律决定的,它又反过来影响公安情报的产生、传递和利用过程。以这些基本属性为逻辑起点,可以帮助我们建立公安情报学的基本原理。公安情报的对抗属性、效用属性以及决策支持的功能为我们推演出公安情报学的博弈原理。
博弈论又名对策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的时候所进行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1]
(张维迎,1996
)。或者说,它是研究应用于对抗局势的抽象模型的数学理论和方法。博弈由四个最基本的要素构成:第一,博弈人。即博弈的参与者;第二,信息结构。即博弈人有关博弈局势的情报信息,特别是有关对手的特征和行动的情报信息。第三,行动策略。即博弈人在既定信息下的行动规则,它指导博弈人在什么时候采取什么行动。第四,利益支付函数。即博弈人从博弈中获得的效用水平。其中,博弈人、行动策略和支付函数,合称为“博弈规则”。当博弈规则确定之后,信息结构就是最重要的因素。博弈人要在博弈中获取最大收益,取决于掌握对方的情报信息的质量并以此做出最优行动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