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名额,平均每百万人只有
1.8
名代表;而西藏
262
万人口,却安排了
20
个名额,平均每百万人有
7.6
名代表。这显然违背了每个公民权利平等的原则。
但是,国家立法机关的组成如果反过来,只考虑人口的代表性也是不行的。因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地理区域不同,人口的分布不同,有的地广人稀,有的地少人密,如果只考虑人口的代表性,那就会对人口少的地区很不利,人口较少地区公民的意愿就很难在国家立法机关得到体现。譬如说,若一律按人口百万分之二点三的比率确定各省级单位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西藏自治区的代表就只能有
6
名,澳门只能有一名,而人口众多的河南省则有权产生
212
名。可以想象,在表决有关议案时,人口少的地区的利益完全可能被忽视。目前河南、山东、广东、四川、江苏、河北、湖南、湖北等八个省的人口之和高达
6
亿多,若按百万分之二点三的比率则可产生全国人大代表
1426
人,即超过了来自三十四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总数
2717
人(不包括军队代表)的半数!这也就是说,在全国人大的表决时,人口最多的八个省一旦联手,就能形成决策所需要的多数票;而其余二十六个省级地区的代表票数之和却无足轻重,无法改变表决趋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