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必须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冤案的平反,“疑罪从无”这一原则能否得到真正的贯彻,从张高平案之后的这几起案件来看,似乎只有河南李怀亮案是按“疑罪从无”平反的,再就是呼格吉勒图案。本来只要疑罪从无就可以平反,但由于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都是重刑主义,重打击轻保护,到了严打时期,更是强调命案必破、从重从快,所以一直贯彻的是“疑罪从有”“疑罪从轻”,很多命案最后没有判死刑,判了死缓,都是因为“疑罪从有”“疑罪从轻”,而不是“疑罪从无”。
例如,张高平案平反后,有人提及当年浙江高院的一位副院长,说他当时觉得证据确实不足,觉得案件仍有疑点,所以坚持判了死缓,还得到了不少网民的表扬。两个无罪的人,一个判死缓,一个判15年有期徒刑,这是非常严重的错判啊,怎么还值得表扬呢?你要是把应该判3年的判成10年,那都是严重的错判,把无罪的人判成死缓,怎么没有过还有功呢?从法理上说,不仅不应该表扬,还应该追责。说到底,还是觉得“疑罪从有”“疑罪从轻”有利,还是重刑主义思想在作怪。
重刑主义是非常可怕的,在缅甸,几乎无人偷东西,路不拾遗,因为这个国家对偷窃行为的处罚是剁手。小偷小摸剁手指头,大偷大摸把整个手都剁掉,这样一来,真没人敢偷东西了,路不拾遗了。但为什么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不采取这样的刑罚呢?因为剁手比小偷小摸邪恶得多,利用司法制度利用公权力残害人的身体器官,是非常野蛮的。严打思维就是重刑主义,也很野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