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体以“段子”的形式,披露了广东省惠州市原公安局局长洪永林伏法前的一则轶闻——因受贿罪被二审裁定死刑时,洪永林还念念不忘如何享受,他后悔:“我什么东西都吃过了,可惜‘路易十三’这种酒还没有喝过,今后也喝不到了”。
眼看生命就要被一粒枪子结束了,让走上黄泉路的贪腐分子感受一下人间的温暖,让贪腐受贿公安局长喝上一口不知何滋味的路易十三,圆了他这个路易十三梦,应该说也不算什么啊!不知道这个洪局长,当初有没有勇气、有没有脸面提出这个要求。不过,一生没喝过路易十三、将死之际愿望未获满足,这已然是板上钉钉的事实了。
其实,这已经是整整20年之前的事情了。
20
年之前的
1993年9月11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决原惠州市公安局长洪永林死刑。对他的死刑认定书是这么写的:洪永林在担任惠州地区行署公安处副处长和惠州市公安局局长期间,通过批准走私汽车入户和出港定居从中受贿,总合人民币37万多元、港币99.2万元,另有人民币78.7万余元、港币142.6万余元来源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