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永林的受贿总额,屈指算来也就是300余万元人民币。当然,
20
年前的
300
余万元人民币不是今天的概念——我们姑且按照
10
倍的通货膨胀率计算,则洪永林的贪腐金额大概相当于今天的
3000
万元。再放宽个天量,按
20
倍计算,不过就是
6000
万元,也还没赶上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的被公开认定的贪腐额。更何况,
1993
年的一块钱,根本不可能值现在的
20
块钱。可一条生命,就这么生生给毙了,就因为那
300
万块钱。
我这样说,当然丝毫也没有为贪腐分子鸣冤叫屈的意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所有够格、上线的贪腐分子,都当绳之以法,当然包括人头落地。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10
万元以上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没收财产。
看到没有,个人贪腐10
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都要被判处死刑。
在我看来,贪腐10
万元,以此为基点,超过了一倍以上,无疑都应该算作是“情节特别严重”。若超过了
10
倍,贪腐超过
100
万元,更是“情节特别严重”没商量。
由此说来,枪毙洪永林,应该算是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并且,洪永林的贪腐额,够枪毙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