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的讨论说明了几点。第一,民主政治如果要达到清廉政府,不仅需要民主的制度,而且更需要能够支撑这套制度运作的大制度环境,即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基本国家制度建设。第二,民主政治和政府清廉之间的关系并不意味着清廉政府要等到民主化之后才能建立。相反,保障清廉政府的很多制度必须在民主化之前建立,否则民主化来临之后就很难建立。需要避免的是民主政治和腐败政治共存的局面,也就是“低度民主”。第三,因此也不排除非民主政府是清廉政府的可能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层面,这都是解释得通的。在港英当局时期,香港并没有什么民主可言,但香港政府的清廉是世界上出名的。新加坡一直被西方视为不民主或者不够民主的政权,但也是非常清廉的。
那么,以上的讨论对我们认识中国的腐败、探讨中国如何建设一个清廉政府有什么含义呢?至少有三点。第一,清廉政府并不是单一制度因素决定的。除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清廉政府是一项系统的综合工程。第二,无论是认识腐败的根源还是探讨清廉政府都必须跳出意识形态的束缚。如果从民主政治和权威主义等意识形态出发,就会出现简单化的“黑、白”观点,无助于真正认识到腐败是如何产生的、清廉政府又是如何成为可能的。第三,因此我们必须着眼于很多制度细节。我们会看到,在很多情形下,不是大的和宏观制度例如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权威主义决定政府清廉与否,而是这些制度下的微观制度所为。无论是腐败还是清廉,和这些宏观制度并不是互相排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