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回来,虽然站在企业的角度,这种诉讼营销是一种“性价比极高”的优秀手段,但如果我们站在社会的层面来看,这种拿法律威严当儿戏的举动无论如何都称不上好事。
早在2014年就有全国人大代表呼吁:“现在有些企业打官司,根本不在乎胜负,而是希望通过诉讼,达到营销的目的,提高知名度。对此,法院应该有自己的应对策略。”
当时的新华社也为此特别发文《互联网企业“诉讼狂欢”何时休》,严厉批评了这些“机智”的互联网企业靠打官司博取知名的的营销手段。
但截止到6年后的今天,我们的法院却仍然对这类诉讼营销的手段缺乏有效的应对策略——毕竟说穿了,人家企业压根不在乎官司的胜负。
甚至都不需要把官司推进到到法院开庭这一步,只要放出“我们准备因为xx原因和某某知名企业打官司啦!”的消息,热度与流量自然而然的就已经到手了,后续这个官司该怎么打,甚至能不能打,都已经无关紧要了。
面对这种局面,法院方面其实还真就很难找出什么合理的应对措施
唉,说来说去,企业组织与个体之间的区别真的是太大了,作为普通人的我们一般都是对公检法系统敬而远之,没事连街道派出所都尽量不想去招惹,更别说法院了。
可在这些企业看来,法院其实只是一个可以有效钓到吃瓜群众,从而白赚到一大波关注度的“鱼饵”(最骚的是这种操作某种意义上还是无解的,就比方说小柴明明都知道这些,今天却还是被他们白嫖了这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