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社评
本报特约评论员
导读:不少乞丐行乞表面上是个人行为,背后确实存在组织化、集团化的操纵者。对职业乞丐过于同情,客观上照顾了操纵者的“生意”,助长了他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不依法严惩操纵者,就是容忍邪恶大行其道,并将导致更多未成年人被残虐逼迫乞讨。
据报道,广东“东莞丐帮”长期控制大批流浪人员,其中有来自各地的小孩和老人,“丐帮”以多种非常手段致流浪人员病残,逼迫他们在公共场所乞讨。在东莞专门以乞讨谋生的约有3000余人,在东莞城区有1000余人。
尽管涉嫌犯罪团伙用非常手段使人病残、逼人乞讨之事尚需最终调查核实,但相关报道所展示的细节以及所铺陈的现象,还是令人不寒而栗,让人惊惧不安。东莞市民政部门负责人表示,目前东莞民政局已经和东莞公安、城管等部门就查处“丐帮”问题进行协商合作,初步制定了方案。我们唯愿真相早日大白,使苦厄中的受害者早日脱离险境,使涉嫌犯罪的团伙被依法严惩。
故意致小孩、老人病残,并逼其乞讨,已是赤裸裸的违法犯罪行为。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最高可处死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必详尽罗列刑法中的具体条款,但凡有起码的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故意伤害他人和逼迫他人乞讨都于法不容,涉事者不是简单的伤天害理、背离人伦,而是缺乏基本的法律敬畏和人性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