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引起广泛关注的北海四律师伪证案为例,该案源起于北海官方承办的一起故意杀人案。根据目前媒体公布的消息可以断定:北海警方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通过对被告人刑讯逼供制造出他们先入为主所认定的故意杀人案案情。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不约而同地对北海检方的指控提出异议,并对检方证据明显漏洞以及刑讯逼供提出质疑。正是在辩护律师的强烈质疑下,北海警方和检方联手炮制的故意杀人案久拖不决。于是,他们迁怒于辩护律师与证人,运用强权将辩护律师和证人抓捕。
对于北海警方、检方办理的故意杀人案,警方不是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而是先入为主地认定是犯罪嫌疑人所为,而后通过非法手段逼取口供,制造出他们所需要的案件事实。根据嫌疑人的当庭供述,因为不按照警方要求供述,他们遭到警方的刑讯逼供。虽然目前在没有更高层介入的情况下,北海警方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事实尚未得到确认,但是从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众口一词地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以及犯罪嫌疑人就同一事实、同一情节的供述之间存在的明显矛盾,足以表明犯罪嫌疑人庭前有罪供述是在警方的强迫之下,甚至不排除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的。
而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以后,办案人员是否就被告人口供中矛盾原因讯问过嫌疑人尚不得而知,但是可以确认的是:根据公诉人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中存在的明显矛盾,足以认定公诉人是明知公诉的杀人案存在严重问题。而且,如果他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讯问被告人侦查阶段有罪供述的原因,那毫无疑问是严重失职的行为;如果他们在讯问过程中得知了侦查阶段存在暴利取证,而没有就此进行调查,那就不仅仅是失职,而且是涉嫌犯罪。首先,明知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口供系刑讯逼供所致,在没有其他充分证据情况下继续追诉,其次,对于刑讯逼供的侦查人员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行为不查不追,都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构成徇私枉法罪,或者触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