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害怕惩罚来教育美德是缘木求鱼,效果正好适得其反,因为惩罚的结果是被迫的避免作恶,而不是自由意志选择的行善。康德认为,惩罚分为“道德上”和“身体上”两种。道德的惩罚是“故意不满足小孩子求人敬重讨人喜欢的希望;比如,我们冷淡他,远离他之类”。身体的惩罚“是拒绝儿童的请求,或者竟是体罚”,往往是“道德的惩罚无效,乃不得不用身体的惩罚。然而善良品格不是这样养成的”。更危险的是,如果不慎用体罚,则“易于养成奴性”。教育中运用惩罚,“不过是最初可以用身体的裁判暂时代替思考而已”。如果儿童的“道德”教育可能适得其反地养成奴性,那么成人的法治教育也同样可能起到这样的负面效果,甚至更加严重。
法律有教育的作用,而懂得如何理性地遵守、思考和优化法律,而不是一味地畏惧、迁就和盲从任何法律,则本身又是教育的结果。这是任何一个健康的共和所不能不尽可能广泛培养的独立人格以及公民德行和行为能力。自由带给个人自我实现,包括公民德行的自我实现。自由公民的教育是理性的教育,理性是人的独立选择意志的显现,人只有在自由的、不受到他人强迫的状态下,才有可能应用理性。宪政法治要建立并维护的也正是这样一种能尽可能保证公民运用他们的自由理性,并参与到共同的好生活中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