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单单这样去理解法治是片面的。法的作用并不只是用畏惧痛苦或害怕惩罚来强制人的服从,它还应该成为一种公民教育。法律当然不是唯一的公民教育力量。以个人的不同成长阶段来看,公民教育包括三个不同的影响力量:儿童时代养成与公共生活有关的一些“好习惯”、青少年时代学习懂得一些“道理”,而在整个成人过程则接受“法律”的教育。相对于人生较早的形成期教育来说,守法对成人公民具有更重要的培养德性的教育作用。然而,这种教育作用有一个重要的先决条件,那就是,法律必须是正义之法,是正确的法律。只有好的法律才具有道德教育的作用。好政体和坏政体的法律会有完全不同的教育作用,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立法者们通过习惯造成善良的公民,所有的立法者的意图都是如此,不过有一些做得不好,他们失败了。
一个好政体和一个坏政体的区别就在这里。一切德性,都从这里生成,并且通过这里毁灭”。
法律要发挥好政体的教育作用,必须把教育的对象,尤其是把成年公民当作自由的人来对待,而这种自由意识则必须从儿童时代就加以培养。 这样的公民美德是自由的,是个人自愿承担的,一旦它受到外力强迫,它就不再是美德。在十八世纪的启蒙时代,哲学家康德就已经指出,教育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对待人的自由:“教育上最大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调节对于必须有的抑制的服从和儿童应用自由意志之能力。两者如何联合而后得其平,因为抑制是不能免的。我如何可以在抑制之下发展自由的精神?我非使学生受他的自由的抑制,同时再导以善用自由之途不可。否则教育完全是机械的;儿童至教育告一段落时,亦绝不能善用其自由”。儿童应该从小在家庭和学校里就得到关于自由和善用自由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