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发行人收购了深圳捷佳创的相关资产、业务和人员,同时收购了深圳捷佳创所持的常州捷佳创99%的股权。根据协议约定,捷佳有限将对深圳捷佳创享有的应收债权3,708万元(除上述2,900万元外,还包括其他应收款项)与收购款3,762万元进行了抵扣。2011年6月,李果山(由蒋柳健、余仲、左国军、伍波和张勇决定并实施)、伍波和张勇向深圳捷佳创归还了上述借款和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
发审委要求公司对上述增资完成后,深圳捷佳创委托捷佳有限代为向第三方付款2,900万元,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作出解释。但《号外财经》查阅了两版招股书均未发现公司有关此举的合理解释。
《号外财经》注意到,在2009年的公司法和刑法还未修订,公司实缴制的法律规定对抽逃出资的行为是进行严厉打击,那么上述2900万元的增资行为,是否存在抽逃资本金的嫌疑?是否应该追溯法律责任呢?
湖北天合从全资子公司到参股公司操作引发审委关注
据招股书信息显示,湖北天合全称为湖北天合光能有限公司,原名湖北弘元,成立于2010年,是捷佳伟创的全资子公司。2014年2月,通过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对湖北弘元增资,常州天合成为湖北弘元的控股股东,持股51%,捷佳伟创的持股比例降至49%。自此湖北弘元不再纳入捷佳伟创合并报表范围且更名为湖北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