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针对黄海波嫖娼事件写得第二篇文章了,该事件的政治性在第一篇《王海波嫖娼舆论反应与禁欲治理有距离》有所体现,想进行了解的话,不妨进行参阅。详情请点击==》。
我们首先要对性行为在法律层面进行一个大致的了解,在这里我们把合法的且受法律保护的夫妻性行为排除,下文针对的是非夫妻关系的性行为。所谓性行为,通常是指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以某些方式发生在身体上的接触,只要是你情我愿,即便受社会道德不容,也很难上升到违法和犯罪层级。比如同性恋和通奸行为,你情我愿的情况是无法入罪的,但由于与主流性价值取向存在差距,同性取向的这些性行为者就会被主流人群隔阂,甚至歧视。如果同性恋者的一方,在现实社会里组建了异性家庭,其同性性行为难免就会对家庭的相关方产生伤害,由于达不到入罪的条件,只能通过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在财产分配上对被害方做出一些照顾。同理的还有通奸行为,通奸在中国事实上早己去罪化,虽受社会舆论审判,但也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在中国法律里接受的处罚也远远低于带有欺骗性质的重婚罪。
除了上述成年人之间的性行为外,如果发生的性行为中有一方是未成年人,就具有不对等性质,无论是不是你情我愿,都是犯罪行为,必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如果双方都是未成年人,你情我愿且对等,那么也入不了罪,处理方式一般是接受批评和教育。因此,你情我愿且对等式性行为,主要还是透过道德审判,一般无法上升到违法犯罪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