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疑点二】的证词能够成立的话;这数量的关键问题关系到量刑的标准!“公安说弄几只鸟不是什么大事”,这是诱供!这是刑事犯罪的范畴!凡是牵涉到“诱供”的公安人员,按照第一任公安部长大将罗瑞卿抓公安纪律制定出来的规定是——开除出公安队伍并追究刑责,同时追究所在地的派出所所长和上级主管局长的领导责任!
假如【疑点三】的证词能够成立的话;这是明显的“钓鱼执法”!问题是——尽管是“钓鱼执法”,但是改变不了整个“掏鸟案”的犯罪事实!“有人说;你给我杀几个人,你就去杀人了吗?”我们说白了“钓鱼执法”能够被法庭证实客观事实时,在法院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减轻被告的罪行。“钓鱼执法”其实不会写进任何一条政府工作人员的《职业守则手册》中去,一个暗中使人上当受骗,而收集犯罪证据的伎俩,假如可以被道貌岸然地说成是“程序公正”!从立法的角度来看问题,显然这是一种诡辩!因为“程序的非正义”从而引申了“程序的违法”,所以说“钓鱼执法”是违法乱纪的“程序非正义和非公正”。
笔者观看了网络上许多网友的留言和评论;希望此案由外省市的公检法来调查和重新审判“掏鸟案”,这样子就要惊动最高法出面来指定法院审理“掏鸟案”了。笔者认为这是最好的办法,因为这要牵涉到河南省新乡市当地公检法有关人员的党纪国法和刑事处分!我记得《菜根谭》里有一句话说得好;“养子不教如养驴,养女不教如养猪”。两名被告的家长,你们在“掏鸟案”中,难道没有一点儿责任吗……?!(作者:文化评论网副总编辑夏金根/笔名:六盘水评论/微信公众号:cocoxo1954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