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兵
“放倒钩抓黑车”执法的方式,引发网友们极度愤慨。上海近期曝出了一起极端案例,一位年收入20万的白领发帖称,自己好心让一名声称胃疼的路人搭便车,却被执法部门定性为“非法营运”。这名白领还遭遇了“扭手臂卡脖子”的待遇。
评论者多认为,这种"钩鱼式执法",从法律上而言,属于违法行为。从对社会风尚的影响而言,这是泯灭社会善良风俗,导致道德沦丧的行为。这些观点都是正确的,本人赞成。但这些评论从法律上来说,都没有涉及到此类行为的要害,即偶发性民事交易行为,并非商行为,依法不得处罚。
对非法营运的黑车进行处罚,是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其处罚的对象是“非法营运行为”。“非法营运”的基本构成要件是:一、非法进行;二、属于“营运行为”。构成“营运”,必须是一种经营行为,即必须是经常性行为,偶发性的民事交易行为,并非经营行为。对于这种偶发性的民事交易行为,即使存在支付对价现象,也不得处罚。例如,公民偶而到车站退票行为,即不属于倒票行为,不属于“票贩子”。偶发性民事交易行为,在人民日常生活中,天天发生。不让人民进行这样的交易行为,人民如何生活?
按照这样的法律基本原理,执法部门要查处“黑车”,必须要证明处罚对像存在“营运行为”。执法部门仅能证明某人有一次“提供有偿服务”行为,不得认定其为黑车,不得予以处罚。据此,上海的那位白领,即使收取适当费用,也非“营运行为”,属于偶发性民事交易行为,不得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