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的定义,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其主体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与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上述两者均不得利用直播服务从事侵权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此外,今年1月1日实施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同样要求网络表演不得含有以偷拍偷录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因此,直播作为一种向不特定多数主体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必须以不侵犯第三人隐私为前提。对于监控,在公共监控领域,主要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规范;在私人监控领域,我国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限制私人设立监控摄像探头的行为,从多数商家私设监控摄像头仅为营业场所防盗所需来看,在目的合法的情况下,商家应特别关注行为是否侵犯到个人隐私。这种以直播为名将监控录像公开的行为大多都没有获得被拍摄人的授权同意,实际上可能侵犯到被拍摄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该行为也明显违反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直播平台尤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利用摄像头盗取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
在本次事件后,12月18日,新京报又爆出部分带有监控摄像探头的智能家居设备被不法分子破解并用于搜集个人隐私进行贩卖的新闻。利用黑客程序或安全漏洞攻击并破解私人监控摄像头IP,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偷窥他人隐私并下载相关数据信息,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不法分子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