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应当依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以及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要求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正当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并经消费者同意,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此外,《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直播,不得利用直播服务从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作为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的商家在本次事件中擅自进行网络直播的行为,不仅没有合理履行对顾客个人信息的合法收集与保护义务,还侵犯了顾客的肖像权。
关于直播平台的责任
360在《声明》中将本次事件的责任总结为部分商家未尽到告知义务,但直播平台在运营过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仍不可忽视。《网络安全法》(以下称“《网安法》”)第二十二条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出了四点基本要求,其中第四点规定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在为商家提供直播平台服务时,应当严格依据《网安法》第四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直播内容涉及其他不特定个人的,还应取得相关个人的同意,同时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