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钓鱼执法作案时间长,涉及社会人众广;而且仅闵行一区,两年罚款就达五千万,整个一个上海市,这笔资产当以亿计。因此,这又是一桩性质特别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不仅指危害人的生命与健康,如放火投毒等,它也包括故意危害多数人的财产安全这样的行为。
当然,我这里不是私设法庭,以上所指罪名,俱应加上“涉嫌”。它是否为罪,最终由法庭说了算,我这里只是发表我个人的公民意见。在我看来,钓鱼执法在行为上是典型的“权力犯罪”,而且是一种数罪并发的综合犯罪形态。但,至今为止,案件真相已经明朗化,我们却没有看见上海市政府启动应该立即启动的司法程序,反而只在“取证不当”上作文章。“不当”和“罪”是两个不同的司法概念,前者甚至上升不到司法,只要纠正就可以了;但,后者则必须诉诸刑求。如果上海市政府仅仅用道歉、纠正和免职(乃至撤职几个人)来对付,那只是敷衍舆论,不是动真格地解决问题。然而,权力有权力的打算,舆论有舆论的声音。舆论不但不需要跟着权力转,反而要逼使权力真正地从司法入手解决问题(就此而言,我很希望看到法律专业上的知识者和从业人在此一案件上表现自己的作为)。
另外,等待权力如何处理是一回事,作为受害人,上法庭走诉讼道路则是另一回事。受害人不妨就从控告“钩子”开始(他负有最直接的刑事责任),以引出幕后的权力指使。这是一条又粗又长的黑线,我相信,其中的黑幕如果披露,一定超出我们一般人的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