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独立的内容:法院独立、陪审法庭独立与法官独立
(一)法院独立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院独立的论述,主要是从批判资产阶级司法的不独立来进行的。“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员”,难以做到司法公正。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点,司法独立的模式可以分解为形式独立与实质独立两个方面:
一是形式独立,即法院独立于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混合“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法院的独立还包括独立于社会,即不受社会舆论的约束,从而理智地、独立地作出法律上的判断。恩格斯指出,英国法院的判决,往往是“迁就社会舆论的结果”,然而按照法律,“政府根本不一定要顾及舆论”。法院的形式独立也包括司法权专属的内容,也就是说,如果本应由法院行使的权力而交由其他部门行使,这就无疑地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在谈到书报检查制度时,马克思指出:“假如书报检查受普通法庭的支配,那么它就只可能有暂时忠诚的.性.质。可是,最恶劣的手段却莫过于把书报检查又交给书报检查机关去评判,例如,把它又交给某一个总督或最高书报检查委员会去评判”,这就使得司法权的固有范围受到行政权力的不当侵蚀。
二是实质独立,这意味着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没有外在的先决条件而可以自由地作出判断。恩格斯曾举例言道:“治安法官也好,陪审员也好,他们本身都是富人,都来自资产阶级,因此他们都袒护自己的同类,都是穷人的死对头。”由此可见,如果法院、法官把维护本阶级利益放在优先位置考虑的时候,审判的独立.性.就根本不存在。这正如马克思针对科伦共产党人案件所指出的那样,“被告们所体现的手无寸铁的革命无产阶级站在由陪审法庭所代表的统治阶级面前;因此,这些被告的罪是老早判定了的,因为他们是站在这样一种陪审法庭面前。……这样一来,在莱茵普鲁士还存在的那种对陪审法庭的迷信就一扫而光了。显而易见,陪审法庭是特权阶级的等级法庭,建立这种法庭的目的是为了用资产阶级良心的宽广来填补法律的空白。”显然,要真正地使法院做到实质独立,就必须排除阶级利益、私人利益对法院的影响,否则,司法独立只会成为偏袒、不公的温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