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的《底线伦理》中的“平等的概念”。现阶段来讲不平等是现实,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但是并非所有的领域都是如此的。因而现在是非均衡平等向平等方向发展。我们在法律已基本实现了人人平等,现在重点应当放在执法领域。另外实现社会生活中道德主体资格的平等也是十分重要的。在经济领域中的不平等更明显,应当实现机会平等,起点的平等,在过程中加以适当的调整(社会配置)。在政治领域内的平等一定程度上就是实现民主。
(4)民主问题
全民民主、直接民主因其不现实性而已经被暂时抛弃,但它应始终是民主的理想、目标。笔者认为民主的过程应当是“无民主——假民主——部分民主——真民主(基本民主)”。有学者突出某些地方任务需要强行推行民主为“开明的专制”,但是我认为这也是关键的一步,民主一旦建立或实现便有其发展的独立性,现在关键的是以法律、制度、程序完善、巩固、发展民主
(5)自由问题
笔者将自由由于平等,当然自由是在一定的平等基础上并且应及时实现新的平等(以弥自由发展而日益扩大的不平等)。首先自由并不是如以前所认为的“恶”,自由是本性,是应然的,是发展的需要。21世纪我们应当可以全面、客观地对待自由了。对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是十分了不起的,当然也是现代自由主义的萌芽处。无论是个人、社会还是国家应全面满足消极的自由,为积极的自由创造条件。自由基本是法律内的自由,但也可以是法律之外的自由,因为谁也不能保证法律的完全适用性、永久性,要是这样的话,法律一经制定就没有修改废除之必要。因而总有人在某些情况下超越法律的自由,而他们又应当是对法律的修改、完善、废止,而此工作应当是体现“法律精神”(符合“人民意志”),也就是西方的自然法传统,而非“法律条文”。并且,更重要的是法定程度内超越法律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