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由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公布实施。劳教被定性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强制性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
该决定仅有五条,不足千字,却自公布之日起,影响了无数人的命运。它很快指向右派,1957年至1960年三年间,被劳教的右派约48万。
1982年,劳教的对象进一步发生变化。国务院转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将劳教对象进一步放宽,一切违法但又不够判刑的人员,理论上都可以,也应该被劳教。
在随后开展的“严打”中,劳教与劳改一道成为有力的专政武器。在“收得下、跑不了、改造好”的指示下,共劳教32.1万人,涉及最多的是打架斗殴、偷盗、赌博以及流氓罪。
无须经过司法程序,即可由公安机关执行,劳教的这一高效特性在“严打”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1986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雷洁琼宣布,中国正在制定劳动教养法。但多年后,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却回忆这一过程并不顺利,“讨论劳教法草案时,围绕劳动教养的存废发生了激烈争论。当时,有人讲过一句‘名言’,叫做‘劳动教养制度让它自生自灭’,这种认识对劳教立法产生了一定影响,劳教立法被搁置起来。”
劳教司法化:不能突破的底线
这一搁置就是十来年。
“如果我们不从实质上解决问题,而只是从形式上合法化,这等于把我们现在认为实质上不合法的东西合法化。”多年后,时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的张绍彦这么解释为何不能急于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