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劳教制度让社会归于法制
作者:吴若愚
昨天,《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文播发,其中“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引发巨大反响。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其存废或改革的讨论不断。(新京报)
劳动教养制度,一直被国际社会和中国社会所诟病,它的存废是中国社会是否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废止劳教制度,标志着中国社会正在从人治走向法制,这一决定大快人心。
劳动教养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人治,自从有了这一制度以来,中国社会便出现了不经检察机关批捕,不经法院审判,直接由公安机关抓人投进监狱的情况,这算是中国的一大特色。它给公权力滥用、公权私用、或因个人恩怨打击报复提供了依据。实际上,劳动教养制度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与被判入狱的罪犯没什么两样,因为这一制度曾经规定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一到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
在民间,人们普遍把劳教和劳改混为一谈,因为被劳教和劳改人员都是关在监狱里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他们的区别仅在于一个是经过法院判决入狱,另一个则是直接由警察抓进监狱。这一明显违反宪法和上位法的人治制度,竟然可以在中国实施了半个世纪之久,这是很多法制国家的公民难以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