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当初建立劳动教养制度,一定有其历史局限性,初衷是对那些极不构成犯罪却又对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的人的一种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并未考虑到是否违反宪法。而在建立这个制度时的五十年代,中国本来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劳教制度便成为了一种不是法律的法律。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程,这一制度完全被沦为公权滥用的工具,成为私人恩怨互相报复的手段。如重庆任建宇网络言论被劳教案,湖南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案等,都是公权滥用和利用公权报复的典型案例。可以说劳教制度实施了半个世纪,早已成为中国社会饮鸩止渴的毒药,已经到了不废除就会危害中国社会发展的地步,废除则是明智之举。
废除劳教制度后,那些不能用《刑法》惩治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置?据报道,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将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什么是矫正制度?据相关资料解释,社区矫正制度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致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在西方国家,社区矫正在社会治理中占了相当大的比例。1954年,美国监狱协会就更名为矫正协会,彰显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刑罚思想和实践上的重要转变。而世界各国一般公认的是始于英国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1973年英国在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了“社区服务”刑种,于是,源于英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便很快影响了整个欧洲,欧洲各国便利用社区矫正制度代替短期监禁。可以说,今天中国废除劳教制度,加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已经落后西方国家近40年。要从这一方面完善制度,还需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