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应当明确只能留置在看守所等法定的羁押场所,并且全程录像,最大限度地遏制非法证据的产生。
八、留置的期限超出常理
草案规定留置的期限为3个月,甚至长达半年之久,这明显超出了合理范围。
相比之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3-7天,即使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也不能超过30( 7)天。
九、留置期间律师缺位
草案对留置条件如此之宽、留置限期如此之长,却只字未提如何保障被留置人或其家属委托律师进行法律救济的权利。
甚至有的试点地区规定,留置期间不允许律师介入!这完全与法治背道而驰。
十、越权适用技术调查措施
根据人大常委会对监察委的授权,显然不包括技术调查措施。但草案仍然将刑事诉讼法授权给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措施移植给监察委,有集权之嫌。
另外,“严格的批准手续”到底长得什么样?也从未见立法机关予以解释。
十一、调查方案不明朗
草案只是规定,调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但并没有规定调查方案的制定与适用。空泛规定的结果,必然是形同虚设。
十二、架空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然而草案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征求监察委的意见。这明显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