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规定,对监察机关本身的监察,也是由监察机关负责。
我们相信监察官们都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铁面无私的党国精英,但还是应当用制度去约束和保障其公正行使职权。
四、取证权限回避宪法规定
草案规定,监察委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从字面上理解,回避了对公民通信秘密的特殊保护。
《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五、“讯问”的场所、方式和期限均不明确
草案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但并没有规定讯问的场所、方式以及时间限制。
“讯问权”一旦被滥用,就容易成为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六、留置的适用条件过于宽泛
根据草案规定,只需一句“可能妨碍调查”就可以将所有被调查人留置,甚至包括非公职人员。一旦权力滥用或失去控制,细想极其恐怖!
顺便说一句,严格地说,在《监察法》立法之前就适用留置措施是违法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制定法律。这里的“制定法律”应当不包括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
七、留置的场所没有明确
草案只是含糊其辞地规定“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这为随意羁押、变相拘禁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许多非法证据产生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