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面涉事方陈述的事情经过上看,发生肢体冲突的主因是法院疑似吴良述录音,而吴良述则以私人物品为由拒绝法院检查他的手机。整个肢体冲突的过程与现场也不是发生在办案的法庭上,而是其接受法院公共服务的立案过程中。
问题是吴良述的拒绝检查,作为法院的法警又能不能强行实施检查呢?即使能,又必须在什么情形?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的规定:涉诉信访工作中的突发事件中,应将接访区域与办公区域分离,接访区域应设立安全检查设备,凡进入人员一律接受安全检查。司法警察应依法处置在立案办公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如遇上访人员寻衅滋事、打砸、破坏公共财产或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司法警察采取强制措施时,要文明执法。
由此而看,司法警察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但应文明执法,有严重后果时,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会赋予司法警察及法官殴打他人的权力,若存在殴打他人则属于违法违纪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目前,当事方都说自理,一方通报称,双方拉扯导致吴良述律师裤子脱线,而另一方却坚称被自己被群殴,最后真相如何,也只能等待有关部门调查结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