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后罪之非法聚集的场所比前罪聚众扰乱的场所更加宽泛。前罪中,聚众发生于医院大门以外的地方,只要不是堵住医院大门,就与扰乱医院秩序无涉。但后罪中,非法聚集的场所可以延伸至医院大门外围,不论是否堵住大门。因此,总体上言之,笔者认为后罪比前罪更易追究。
(2)主体上,前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后罪追究的是组织者和资助者。两者在认定上会有什么区别呢?区别在于,组织者、资助者较首要分子更易于认定些。
(3)量刑不同。前罪对首要分子的处罚为三到七年,后罪对组织、资助者的处罚为三年以下。量刑上相比,似乎后罪轻于前罪。但由于前罪设置的高门槛和证明难度,会使司法机关更倾向于适用后罪定罪量刑。
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析,我们现在应该知道患者家属邀集三人以上到医院闹事的行为,会被轻易地认定为非法聚集;如果达到三次以上,会被认定为多次组织非法聚集;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比较主观的认定标准的话,”组织他人非法聚集罪“的罪名就极有可能会成立。相比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他人非法聚集罪要更容易被认定。
因此,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的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正是大多数人都不知道的、将来可能会更多地被适用于惩治医闹的罪名。当然,这一款罪名不仅仅适用于医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