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你所不知道的“医闹”入刑
文/李军律师
“医闹”正式入刑,昆明医生再也不用戴着安全帽工作了。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后,《观察者》网站一则报道文章的首句。对此,还有人民网等诸多网站的报道,多有额手称庆之感。对于医疗界及其支持者们而言,这确是值得欢呼的。如果他们知道这部修正案在同一条之下还为“医闹”准备了另一款更易入罪的罪名,该不知会是怎样的庆祝场面了。
这另一款更易入罪的罪名,就是同属修正案第三十一条的第三款(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相关报道下,使人们都认为”使昆明医生不用再戴安全帽工作”的是第一款,即“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为什么说第四款更易对医闹入刑呢?现在,笔者为大家对比在对医闹入刑上,两罪在构成要件尤其是客观要件上的不同,届时自会判断。
两罪相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