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新华社以通稿的形式,公布了范冰冰偷逃巨额税款一案的处理结果以来,各方的评论颇多。大多数人都是认为“有钱能使鬼推磨”,偷逃税款八个多亿,居然没有追究刑事责任,一定是司法不公,是上面有人罩着,“刑不上名人”云云。还有人找出离职空姐李晓航因偷逃税款8万元,最终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刑三年一案来对比,认为目前的法律走了样。
事实上《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就是这样规定的:“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交或者少交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缴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条规定是2009年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明确的,并非是针对范冰冰偷逃税款一案而作出的新规定。
而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是这样规定的: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