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尚需提高。在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纳税已成为纳税人的自觉意识,你若到一家商店买东西,跟人家说我不要发票了,你能否便宜点,人家立马就会跟你翻脸,因为偷逃税款在人家那里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而在我们国家,许多商家都在想办法逃税,许多交易都是在买卖双方的故意之中逃避国家税收的。
第三,我国纳税人缺乏纳税意识的原因,多是因为纳税的多少与纳税人的个人利益无关。不论你交纳了多少税款,这税款一旦缴了上去,就与纳税者个人无关了。至于政府把税款用到了什么地方?用得是否合理?纳税人更是无权过问。比如在一个城市里,政府花了一个多亿建了一座大桥,出现了质量问题没人追究,只是炸了重建。在马路边上,今天摆上了用木头箱子裁的花,明天又把木头箱子拆除,挖了个坑栽上树。今年栽的是楸树,明年又把楸树拔了,栽上了桂花树,浪费得让人心疼,纳税人也无权干涉。如此下去,谁还有纳税积极性呢?
面对这种现实,《刑法》对逃税罪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对纳税人的一种保护。如果今后税负减轻了,人们的纳税意识增强了,纳税人对税款的去向和用途有了话语权,《刑法》对于逃税犯罪的处罚,也一定会作出相应修正的。
总之,这一次有关部门对范冰冰偷逃税款一案的处罚,至少从表面上看来是依法行事的,并无什么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