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都属于聚众型。前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自不必说。后罪之“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罪”虽未明确聚众这一要件,但聚集的含义里就包括了多人凑在一起的意思。②侵犯的客体相同,均为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医院,就是指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两罪不同之处
:(1)入罪门槛不同,前罪高于后罪。这主要体现在客观方面。①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院无法正常工作,给医院造成严重损失。后罪构成要件上,在客观方面只要满足三次以上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于医院,扰乱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即可入罪。
②前罪为结果犯,该罪的结果就是条文描述的严重损失。后罪为情节犯,即要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即可入罪。前罪要求的严重损失通常是物质上的损失或者至少要含有一定的物质损失;而后罪要求的情节严重,不必然要求造成物质损失。通常的医闹行为,直接去医院打砸抢的毕竟少见,即使有少数这样的行为,损毁的财物价值也不大,难以造成严重损失。相比,后罪要求的情节严重在认定上,比前罪更容易陷入主观化,如果没有司法解释细化的话,法官则会享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照而言,显然前罪入罪门槛高,后罪门槛低。
③后罪之“非法聚集”,更容易认定,更具主观性和随意性。理由是,目前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聚集需要先申请、批准后方可为之。我在《刑法修正案(九)新旧条文对照解读完整修订版》一文中,已详细论述该点,并得出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聚集定性为非法的结论,即凡是聚集就是非法的,如果再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就会可能受到追究。因此,非法聚集的认定上也要容易的多,只要有三人以上、被组织、邀集于医院,就可认定谓非法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