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几乎所有腐败官员,都是在案发以后才曝出数百万乃至数千万或数亿“家产”的。显然,这仅仅是贪官中的一部分,还有很多贪官还“安然无恙”。这许许多多的贪官都是在“制度缺失”、惩治不力和“有待时日”中暴发或成长起来的。是体制和人们承受水平的不断提高、宽容并培养了他们。于是,老百姓的容忍度只能水涨船高。在相对宽松的环境条件下,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它的直接恶果是导致社会加速腐败,人心涣散,公德败落。富贵者们惟权、利是举,中间阶层不择手段为钱财奋斗,底层百姓为生存拼搏抗争。
但只有心怀鬼胎的官员,方才会对财产公开提出质疑。唯有心里有鬼之人才会畏首畏尾、怕这怕那,想尽千方百计阻碍财产公示制度的推行。既然选择了公职这个行业,就该遵守这个行规,既然怕侵犯到自己的“隐私”,当初又何必“过五关斩六将”,撞得头破血流也要抢得一个“铁饭碗”,又怎会有“死要死在编制里”的执著。社会在前进,人民在觉醒。既要吃“皇粮”,又要剥夺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民众肯定不会答应。不管官员用什么手段阻挠,都是不可能得程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惧怕阳光者,才害怕阳光照临。从这个意义上说,“官员财产申报立法”是否出台,不能由那些希望掩盖财产来历的群体来决定,其道理正如打击腐败不能冀望于靠官员自律来实现一样;阳光政府的打造,不能听任利益集团继续钻现有体制的空子,不能期待官员自觉起来打碎那扇灰色的窗户。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决定了公职人员应当承担申报财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