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么宁直接公诉李庄违背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二审终审制原则。
我国刑诉法第十条规定两审终审制原则,这里的两审终审制包括人民检察院的一二审派员参与公诉。
么女士直接从重庆市检察院以全市“唱红打黑”专案组的特派员身份空降江北区法院参与公诉,连越两级,致使江北区检察院公诉人无法行驶公诉权,江北区的上一级检察分院也无法行驶公诉权,导致一级、二级检察机关公诉人无事可做,抢人家的饭碗,也让他们产生不被组织信用、被组织怀疑的不安心理,严重的可能导致一些心理素质差的干部精神失常,其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同时,也破坏了二审终审制原则,导致二审终审制变成了一审终审制,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治秩序。
4、 么宁直接公诉李庄违背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回避原则。
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检察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均应当自行回避。
么女士身为重庆当时的“唱红打黑”专案组成员,本身就有参与组织、策划如何打黑,脱不了与案件的利害关系,更是参与专案组对李庄本人进行侦查布置、快速公诉、坐实罪名的协调办案工作,这种特殊的协调关系明显影响公正处理案件,么女士继续参与公诉既不自觉,也不自重,更无自知之明,从而践踏了刑诉法的回避原则。
5、么宁直接公诉李庄并在法庭上公开李庄嫖娼事实违背了刑诉法不公开审理原则。
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