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么宁直接公诉李庄既违宪,又违《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违背刑事诉讼程序;既是政治乱伦行为,也是司法“乱伦”行为。
(1) 违背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一百零四条及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地方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么宁以重庆市检察院公诉人身份代行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员工作,既不接受江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也无需江北区人大常委会的任免,这就剥夺了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江北区检察院的公诉人本应对江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但却实实在在脱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成了“秃子打伞,无(发)法无天”的特例。
(2)违背刑诉法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既应遵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也应遵守一系列正当程序,应当与人民检察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二十七条也规定,对于公诉后改变管辖的,原诉人民检察院应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检察院。
么宁以江北区检察院公诉人身份公诉李庄的行为,违背了上下级检察机关级别管辖原则。么宁的行为是明目张胆的越俎代庖行为,以打黑专案组的成员身份超越两级检察机关,直插刑事诉讼管辖范围,是一种赤裸裸的司法乱作为,即司法“乱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