么宁自以为其代表组织、代表重庆大领导,就可以凌驾法律法规之上,为达组织目的可以不顾基本法理规定,还恬不知耻的“只须心如故”,表现出一副“我有特权,我老大”、“我有组织,奈何我”、“我是流氓,我怕谁”的心理。
2、 么宁直接公诉李庄是主动接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的。
么宁在薄王“唱红打黑”专案组非法指导下,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忘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忘记法治的基本精神,充当权力的走卒和打手,明知自己身处省市一级的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职位,本应监督、指导下级检察院公平、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却极不淡定地冲到一线,迫不及待的充当司法杀手,欲置对手于死地而后快,“吃相”不雅。
也许么宁会极力辩称其行为是组织行为、领导安排,那么请问么宁女士:组织行为、领导安排能代替庄严的法律规定吗?刑诉法第五条、第七条在组织行为、领导安排面前就失效了吗?刑诉法第六条也明确规定: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么女士空降江北区人民法院,犹如神仙下凡,直接参与公诉李庄,名不正,言不顺,造成公民在法律面前极不平等,使前律师李庄的地位抬到九天云霄,让普通公民可望不可即,产生极大的心理落差,使重庆人民乃至全国信仰法治者颠覆三观,从而怀疑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因此,么女士明知组织行为、领导安排违法违规,不加抵制,不依法发挥专业特长,隐瞒业务能力,装糊涂,不如实汇报,害领导害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