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这一点至关重要,因为有了这层关系,案件的主体发生了改变。
发生了什么改变呢?
我们还是延续比方:杀手如约把市长的情妇杀死在某小区豪华单元房里面了,英勇善战的警察同志根据监控录像很快把那个凶残的家伙抓到了,结果发生了如下审讯——“你跟死者什么关系?”“没关系,我不认识她。”“那你为什么要杀她?”“是市长雇我杀她的。”“小子!别他妈跟我来哩哏楞,什么他妈市长雇你的?你他妈完全是为了劫财劫色才杀了她,你他妈……”“我有证据,”杀手呈上《委托书》,指着隐含在其中的条款,“我就是根据这才把她杀死的,我事先拿了市长10万块钱,市长答应事成之后再给我20万块……”
警察脸色凝重了起来——他知道,案子的性质发生了改变,他必须向上级汇报,把市长作为主犯纳入本案了。我想,这应当是常识。
现在我们已经有了安元鼎公司“与各地政府签订的《委托书》和《特保护送服务合同》”,就像我已经说到的那样,其他殴打上访人员、“黑监狱”非法关押以及强行遣返之类都是这种合约的结果,那么,“各地政府”理应成为本案的主犯,侦查方向应当迅疾调整到犯罪主体“各地政府”方面去,一丝一缕地查清他们是在什么情况下以什么条件与安元鼎公司签订“《委托书》和《特保护送服务合同》”的,一丝一缕地查清究竟有哪些个地方政府哪些个机构哪些人参与了这桩案件,该拘留的拘留,该审讯的审讯,该逮捕的逮捕,检察机关也应当适时介入,尽早对有关机构和有关人员提起公诉,该判刑的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