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安元鼎事件”似乎也要同以往的许多惊天动地的大事件一样,刚冒出来的时候,掀起一阵波澜,过几天就会烟消云散,销声匿迹了。
但历史也不全这么轻松和简单。
“安元鼎公司”设置黑监狱,非法抓捕、关押、侮辱、虐待、殴打并高额收费强制遣返全国各地到北京上访的访民,罪行累累令人发指,其黑社会组织性质不容置疑,公司负责人在问题暴光后已被公安机关拘留,在这个问题上已没有必要进行争论。
值得深究的是,整个“安元鼎事件”中,“安元鼎公司”是受雇于某些地方政府,当然实际上是受雇那些政府部门的少数首脑。根据“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为“首犯”的定义,安元鼎只是打手,实质上是从犯,地方政府的那些首脑才是元凶,是首犯、主犯。抓了从犯,首犯怎么办?抓不抓?审不审?
按我们国家的惯例,和此事目前的动态,看不出有要惩办首犯的迹象。
就这一件事来说,只抓从犯,不抓首犯,将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后果。
首先,显然违背了国家的法律精神,失去公平。
依法律解释,首犯不一定直接参加具体犯罪的实施,甚至可能根本没有亲临犯罪现场。但是,首犯是犯罪集团中的核心人物,在整个犯罪集团活动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果犯罪集团的全部犯罪活动没有超出该集团的事先预谋的范围,那就意味着这一切罪行都包括在首犯主持或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内,并且是由首犯的组织、策划、指挥行为决定的。就是说在主观上首犯对整个犯罪集团预谋实行的全部犯罪活动具有故意;在客观上首犯的行为与其他集团成员的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首犯必须对犯罪集团预谋实施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