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些辩解,法院认为,陈德宝本人对基本事实并不否认,而且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其在北京市公安系统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伙同其子收受他人钱物和干股的犯罪事实;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房款的犯罪事实。
法院还指出,检方指控陈德宝伙同其子陈某收受袁长生电话充值费20万和贪污报销款12.706万的指控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认定陈德宝个人、伙同其子收受他人财物1528.82352万元,侵吞公共财物35.4998万元,已经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并判处其有期徒刑20年。
此案一审宣判后,陈德宝未提出上诉。陈德宝的儿子陈某也于同日被判缓刑。
□狱中翻供
服刑之后提出申诉自称遭到刑讯逼供
宣判后,陈德宝没有上诉。判决于今年1月10日生效。然而,昨天,已经开始服刑的陈德宝委托律师向辽源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他在申诉书中翻供,提出自己之前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全部是因遭受了刑讯逼供。
陈德宝称,从2012年3月31日下午被逮捕开始,他便受到刑讯逼供。
陈德宝还说,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他的双手还被用特制的板铐反铐在椅背后,“它让你的双手无法活动,一点角度也没有”,陈德宝说,因此他的两个手腕都被铐出血,留下了疤痕。此外,审讯人员还将他按着跪在地上用脚踹,导致他的额头、膝盖被踹破,也留下了明显的伤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