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显示,陈德宝还和儿子陈某共同收受袁长生的奥迪A6L(价值63.8164元)和奥迪A8L(价值238.961万元)轿车各一辆、电话充值费20万元、现金人民币3万元、美元6000元,共折合人民币330.16892万元。
此外,袁长生还于2008年出资1000万,与陈某在辽宁省绥中县注册成立了长龙房地产开发公司,陈某未出资,占公司股份51%并担任法人代表。检察机关认为,陈德宝和陈某共同收受干股价值510万元。
陈某的供述显示,他在去英国留学的前几天,袁长生将他叫去办公室,给了一张办好的手机卡,“我头两年话费比较少,也就五六百,后两年比较多,最多的时候一个月有9000多,这四年他们公司一共给我充值大约20多万”。另外,袁长生还给予陈某一些人民币和美元。
至于两辆奥迪车,是陈某和袁长生的长龙房地产公司成立之后的事情。对于成立公司,陈德宝称,2005年春节时,他参加一次绥中县老乡聚会,得知绥中县正在开发滨海的土地。因此,2006年陈德宝便去了绥中县,看了几块滨海的地块。陈德宝认为,当时绥中县滨海的基础设施还没建成,不适合开发,但是能看出这几块地具有很好的开发前景。
于是,2006年夏天,陈德宝和袁长生提到了绥中县土地的开发前景,并在此后领袁长生及袁公司的几名人员一起去考察。袁长生表示可以做,但是因为没有合适的人具体操作,事情一直搁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