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陈德宝的儿子陈某回国后,陈德宝想让陈某出面来办理购买绥中土地的事情,“表面上我让陈某出面来跑购买土地的事情,实际上背后我都已经和绥中方面的有关人员联系完了,只是由于我是公安局人员,还是领导,不方便出头具体办理,所以让陈某出面去找我联系的这些人具体办理手续”,陈德宝说,购买土地需要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还需要大量资金,所以他想让袁长生出资和陈某共同成立公司,两人各占一半股份。之后由他联系购买土地的相关人员,陈某出面具体跑手续,袁长生出资成立公司。
在请了两拨专家考察地块后,袁长生认为项目可行,因此于2008年9月决定出资1000万成立公司,并将其中51%的干股给了陈某。对于出资的原因,袁长生说,“一是没有陈德宝我也买不到绥中的地;二是因为这块地确实有利可图,将来我也能挣到钱;三是因为我给陈某51%的股份,将来挣到钱,陈德宝父子自然能分到钱,他们得到好处,我和陈德宝的关系就更密切了,他以后有更好的工程还能给我,我就还能挣到更多的钱”。
袁长生说,公司成立后不长时间,陈某就开始购买土地,分两次买了两块地,一共400多亩。此后,长龙公司没有继续开发,后因为当代集团要上市,需要储备土地资源,长龙公司被当代集团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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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与私营建筑商人袁长生的“交往”外,陈德宝还被控收受一笔300万的贿金,和两笔共48万余元的贪污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