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在卖方市场,消费者确实话语权较少,吃了不少苦,受了不少气,“店大欺客”, 常常投诉无门,确实值得同情。但现在是一个买方市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日益健全,自媒体赋能越来越明显,消费者的地位今非昔比,有时候很难说双方完全不对等。媒体一味地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对厂家和代言人搞“媒介审判”,未必就是合时宜的。
我们试想,司法机关在判案时都不能先入为主地认定被告人是罪犯,而是要用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是否犯罪;证据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能判决无罪。更何况一家媒体,根本就不具备法律审判的资格,凭什么就能推定被告的个人、企业就一定有法律问题,一定要受到法律制裁?
如果媒体可以做法院,记者就是法官,我们还需要专业的审判机构和审判人员干什么?随便一个机构或个人都可以审判他人,那是法治的退倒而不是进步,这样的教训我们曾经吃过。
无罪推定是一个司法原则,客观中立是一个新闻报道原则,这些基本的原则不能突破。一旦突破,司法容易受操纵,媒体容易成为棍子。
一个案子没出审判结果前,媒体在不影响案件侦破、审判,不伤害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有权实事求是地对案件、背景做出调查报道,但不应该对案件结果做出先入为主的判断,或是主观倾向地批评任何一方,一旦最终的事实并非如此,岂不是有意造谣中伤?造谣中伤难道不该承担责任?尤其是媒体本身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传播力,有较多的受众,这样不合客观事实的新闻发出去后,对企业和个人的损害不言而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