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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不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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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在我看来,是明显的“媒介审判”。所谓的“媒介审判”,一般意指新闻媒体在司法报道中,掺杂了过多的媒体意见,形成了某种舆论压力,从而对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影响。国内学者对这一概念也做了很多界定,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王军老师对“媒介审判”下的定义是: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有悖于法治精神。
针对这次江中集团及代言人徐静蕾被消费者起诉,其中个别媒体虽然还没有明目张胆地主张被告受罚,但有显明的主观倾向,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为其说话,为其撑腰,希望消费者获胜、江中集团和徐静蕾败诉并受到某种惩罚。
一旦有了这样的“立场先行”,其报道就容易有失客观公正,其报道的公信力也会令人怀疑,还会对报道对象造成伤害。
不是说一起官司在一审二审或终审之前,媒体就不能介入报道和调查。公众有知情权,媒体有责任将真实的信息传达给公众,但传播假的、主观倾向性太明显的信息,不可能让公众获得真正的知情权,反而会因为假的、主观倾向性太明显的信息做出错误的判断、选择和行为,甚至伤及无辜,给社会添乱。审判结果没有出来之前,个别媒体对此案主观倾向性明显的报道及标题,对江中集团的声誉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或许,有些媒体是想为弱者形象的消费者鼓与呼,为其求取公正,但所有的公正都应基于真相和事实的基础上,符合法律及情理,越过这些必要的条件和程序,对案件结果做出先入为主的判断,是对公正的曲解,是对法律的不敬。更何况,弱者并不天然地代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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