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泓强,左)
致敬法官、检察官:赵作海案原审检察官汪继华、公诉人郑磊,曾指出案件存疑,坚持不起诉,最终迫于上级政治压力,不得已而为之。正像汪继华说到的“万一有一天被害人回来了怎么办”?作为司法人员应心存正直,敬畏法律。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要求全省法院引以为戒,法官要认真汲取教训,一定要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人民的生命负责,并将赵作海释放的5月9日作为全省法院“错案警示日”。再审终还赵树海以清白,向参与、关注此案平反的时任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副院长孙振民,商丘中院院长宋海萍等致敬!
致敬学者:赵作海冤案让无数人为之感叹,发人深省,也引发诸如北大贺卫方教授、湛中乐教授,最高检检察理论研究所邓思清博士等多名学者的讨论:司法体制的漏洞、行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公权力的控制、规范与监督;加快建立和完善侦押分立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以及对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投诉制度,等等。
名律点评(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洋):赵作海冤案,“死者归来”,最终平反,回归社会,这是幸运的;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枉落11年牢狱之灾,落得个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下场,这是不幸的。一起起的冤案值得我们思考,我们又该如何避免这些不幸的再次发生?
法院应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权力等干预,判断案件是非曲直需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而证据必须是客观、公正、合法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我国《刑事诉讼法》“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