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赵作海被刑讯逼供外,其前妻也同样被毒打,威逼证言。更甚者,由于刑讯逼供,本有申诉打算的赵作海因担心打击报复,遂放弃了申诉,只能默默忍受。此外,在发现无名尸体后,警方没有追查凶器,也没有确定凶器所能造成的伤痕是否与尸体的伤痕相符,在先后做了四次DNA检测都未能确定死者身份的情况下就认定其为赵振晌,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且警方根据残尸对死者身高的确定与赵振晌也无法吻合,但最终仍将与赵振晌有矛盾的赵作海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在公安将案卷移交检察院后,检方在两次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公安退卷后,但最终向公安妥协,放弃了要求提供尸体的DNA鉴定结果,进而提起公诉。
最后,在法院审理环节,从2002年11月11日公诉,到当年12月5日判决,该案的审理仅仅经过20多天,法院全部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而公诉人的意见其实就是公安部门的意见。
对此,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曾表示,公、检、法三家办案机关都是有责任的,是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司法人员司法理念偏差,为民意识不足,缺少责任心,监督工作不到位,最终酿成这起冤案。
赢诉之道:“死者”赵振晌的重新出现是赵作海冤案平反至关重要的因素。该案并不复杂,对于当年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曾表示从案卷中看得出认定赵作海杀人的证据不足,无头尸体身份都没有查清,“杀人”凶器没有找到,相应凶器与无名尸体伤口无法印证,无法证明就一定是“死者”赵振晌。对于该案的取胜,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尤为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