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制度上应该如何完善?我认为,核心在于集体经济组织的定位。如果认为其可以以公共利益为理由征收村民的土地,那么,就要恢复其权力本色,其规划之制定,土地使用权收回决定的做出,乃至补偿数额之确定,都要和城市规划与国家征收一样,纳入监管范畴。村民有异议的,也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获得司法救济。即使异议不被认可,村委会也只能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简言之,要把国有土地上土地征收的程序和救济覆盖到集体土地上,实现城乡在法治供应上的平等。否则,一方面是集体征收权力和征收欲望的空前膨胀,另一方面却又不给相对人以异议和司法救济的可能,双方缺乏对话和理性化解纠纷的渠道,而权力者又没有足够的权威和力量来震慑村民,那么,双方的冲突必定是无法避免的,陈宝成事件的悲剧也就会重复上演。
当然,还有一个更彻底的选择,那就是将开发权真正地赋予给具体的农民,由农民根据成本收益的判断,自行决定是否开发,如何开发。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把规划做好,也同样能够实现旧村改造。而且,这样最大的好处,是农民从被上楼,变成了自己主动上楼。可惜,我们的一些干部等不及这么慢的城市化,非要赶着制造政绩出来,村委会也非要利用土地开发来获取土地出让收益,为此,与民冲突也就在所不顾了。只是,以国家之身份,土地征收尚且越来越矛盾激化,困难重重,以村委会之民间性,土地财政靠得住吗?即使靠得住的话,你能玩得起吗?为长治久安计,能够让我们回到对话和理性的,还是尊重农民的土地产权,让公的归于公,超脱而神圣,让私的归于私,逐利而进取,公私各有边界,各守其责,彼此敬畏,这才是法治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