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允许集体征收成员的宅基地,赋予其征收权,我们的法治储备远未达到。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空前强大的集体权力却没有相应的制约。他有公权力之实,却在法律上被定位于村民自治组织,被征收人不同意征收的,根本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以获得司法救济。而国家征收时,被征收人不但可以对征收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而这些,在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征收成员土地的时候,却统统无法适用。一则从立法上说,现存的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条例,只适用于国有土地;二则从法理上说,既然不是行政机关,又哪里来的行政诉讼?可惜的是,一方面,村委会在利益面前极易滥用权力,另一方面,这一权力的行使却无法获得国家行使权力的那种威慑力和动员力。仅凭同为乡里,甚至还要喊自己阿公阿叔的村干部,仅凭其私自雇佣的推土机,没有司法强拆的合法性,也没有司法强拆的执行力,很少有窝囊的村民会忍气吞声,乖乖就范, 被征收人很容易采取自力救济,也就很容易导致纠纷失控。
有官员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的收回,不是征收,因为集体本身是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使用权是动态的。此言非也。宅基地使用权,乃至承包经营权,都已经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的物权形式,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哪里有动态管理,说收就收的道理。至于集体作为所有权人,更不是理由。就如国有土地上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一样,国家也是所有权人,但其对土地使用权的未到期收回也同样是征收。其实,准确地说,因为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流转,已经丧失了财产权的基本属性。相反,土地使用权才是基本的财产权。所以,如果使用权已经被分配给村民或者出让给使用人,那么,在使用权存续期间,所有权就已经不存在财产权的内涵,而只有根据公共利益可以征收财产权的公共权力内涵,即终极性剩余权力。更何况,即使宅基地使用权是不稳定的,至少房屋所有权始终是私有财产吧,在房地一体化的情况下,也断无借口使用权的动态来随意侵害个人房屋所有权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