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受规则影响的人,应该能够参与操作规则的修改,而规则的监督者、资源(新鲜空气)的保护者(政府),也应该与资源的消耗者(老百姓)存在明确的代理关系。当受污染的公众,能够通过可靠的、可见的逻辑链条参与规则设计,不仅能使规则本身更能反映各方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配合。一旦代理关系不存在,或者较弱,那么,无论资源的管理者如何做,都必然遭到公众的批评。
所以,不管是聚集社会成本形成政治压力,还是在具体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体制都与雾霾有着明确的逻辑关系。
一个政治体制如何能有效均衡个人与社会成本,是人们对其作出评价的重要标准。任何体制都能均衡个体与社会成本的功能,比如,当下河北不停地关闭水泥厂、限制钢铁产量,就是一种明显的体制对雾霾的反应。但必须指出的是,不同体制在实现此类功能上的效率、速度、预见性、科学性却存在量的差别。这种不同的政治结构之间的差别就构成了评价的依据。从这个角度看,程度就是实质,量的差异就是质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