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玫瑾说,她确实给邱兴华做过心理测试,但问卷一共70多个题目,她对邱进行的部分问卷调查是——— 问:如果你在闲暇时想问题的时候,会想些什么? 邱:我会想什么办法走向成功之路,办一个修理铺,或者电焊铺什么的。 问:你有没有崇拜的人? 邱:村里的阮仕栋,他通过自己的努力把家建好。 …… “如果是精神病人,他闲暇的时候绝不会想生活中的现实问题。”李玫瑾说,“我长期从事犯罪心理研究,通过对邱兴华作案行为和作案方式的研究,我完全可以对他的犯罪心理状态作出判断。”“我从没有据此向警方、检察官或向法庭提出任何建议,也从来没否定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李玫瑾说。
邱兴华案带给她很多反思,回想当初,李玫瑾笑了笑,语调平和,如讲课般娓娓道来。她认为任何鉴定结论都仅仅是专家的意见,法庭是否采纳,最终取决于法官的判断。 李玫瑾认为,现行刑法关于“精神病”鉴定的规定不够严谨,“精神病”的概念太泛,不适合作为法律术语。许多心理疾病(如抑郁症)属于精神病,但患者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等刑事责任能力,即使严重的精神病也有间歇情形,也分轻度、中度和重度不同情况。 “建议对所有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嫌疑人都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而非‘精神病鉴定’。”李玫瑾分析,在我国,之所以“精神病鉴定”备受关注,原因之一就是人们往往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虽然对如何处置有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有规定,但是实践中往往让其家人领回去治疗,很多犯罪人认为回家后就意味着“自由”。